“做好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对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此,陕西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可移除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信用中国(陕西) ”网站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重建自身信用。
那么,政府采购失信主体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呢?《通知》明确,一是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有效期间内;二是失信主体在失信行为发生后,依法履行处罚要求和法定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作出修复承诺;三是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3个月,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6个月。
据了解,修复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审查复核、作出决定、修复处理、撤销修复六步。其中,提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信用修复申请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失信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截图、依法缴纳罚款截图、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整改证明材料;信用修复承诺书。
《通知》要求,财政部门应于收到失信主体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进行初步审核。不属于修复范围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失信主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未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财政部门受理后,应当对失信主体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违法事项、消除不良后果等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实施调查或者要求失信主体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修复决定或者不予修复决定。作出不予修复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失信主体,说明不予修复的理由。发现失信主体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作出不予修复决定之外,还应当将弄虚作假的信息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披露。
《通知》明确,信用修复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实施,完成修复后,将原不良信息改为档案保存,不再通过政府采购指定媒体披露。信用修复完成后,发现失信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准予修复决定,并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受理该失信主体的修复申请。